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51號上 訴 人 鄭郁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勞 訴字第5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