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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5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51號

上訴人
鄭郁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勞訴字第5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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