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51號
- 原告
- 鄭郁霖
- 訴訟代理人
- 龔書翩律師
- 被告
- 昇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鳳
- 訴訟代理人
- 丁玉潔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漏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