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51號原 告 鄭郁霖 訴訟代理人 龔書翩律師 被 告 昇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鳳 訴訟代理人 丁玉潔 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建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 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漏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應予更正。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