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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
    毛彥程

  • 當事人
    李嘉仁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6號原   告 李嘉仁 被   告 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見發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林垕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20日上午11時0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張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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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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