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毛彥程
- 當事人李嘉仁、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6號原 告 李嘉仁 被 告 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見發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林垕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20日上午11時0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張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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