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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90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90號

原告
吳阿德
訴訟代理人
謝子建律師
被告
大億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常平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五年」,及理由欄四(三)關於「104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5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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