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90號
- 原告
- 吳阿德
- 訴訟代理人
- 謝子建律師
- 被告
- 大億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吳常平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方興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五年」,及理由欄四(三)關於「104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5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