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92號原 告 譚卉妮 法定代理人 譚芃楠 許玉華 原 告 羅湘芸 金鈺玲 蔡翔安 王品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被 告 宸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士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7 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