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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勞訴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勞訴字第1號

原告
周慶霖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
被告
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先鋒
訴訟代理人
陳信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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