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勞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全聖評 陸柏廷 被 上訴 人 索尼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高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106 年原勞訴字第4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5,3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4,7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