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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張谷輔
  • 法定代理人
    林治維

  • 原告
    陳兆伸會計師
  • 被告
    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0號聲 請 人 陳兆伸會計師 相 對 人 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兆伸會計師所任相對人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覆貴院105 年度司字第1 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因聲請人業務調整,致鼎泰鑫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人力不足,故無法依貴院裁定辦理等語。 二、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法院委任其處理一定事務,其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或應類推委任契約之規定,次按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經查,本院於105 年5 月11日以105 年度司字第1 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等情,有上開裁定1 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上開選派檢查人卷宗核閱確認無訛。再者,聲請人主張其因本身業務繁忙,難以續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等情,足認聲請人已難以執行檢查人職務,且聲請人已有辭任之意,自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其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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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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