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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范明達
  • 法定代理人
    劉依雯

  • 原告
    林沛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6號聲 請 人 林沛程 林閩弘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依雯 共   同 代 理 人 謝文欽律師 姜 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規定,屬非訟事件,又聲請人前雖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字第1 號裁定選派陳兆伸會計師為檢查人,然該裁定選派檢查人之效力,業因本院106 年度司字第10號准陳兆伸會計師解任之裁定而失其效力,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自屬重新聲請選派檢查人。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台幣1 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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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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