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6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三度空間貿易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周穎君(民國00年0 月0 日生,住臺北市○○區○○路00號4 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周穎劭(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4 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三度空間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三度空間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0條、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三度空間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三度公司)至民國106 年9 月14日止,滯欠稅捐計新臺幣9,210 元,然三度公司業經新北市政解散登記在案,且三度公司唯一董事周文成已於106 年6 月22日死亡,三度公司之章程復無選任清算人之規定,另因周文成之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致為法定清算人,是聲請人為清理欠稅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三度公司積欠稅務,然三度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函解散登記在案,且公司章程內並無選任清算人之規定,而唯一股東兼董事周文成已死亡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欠稅查詢情形表、新北市政府106 年6 月30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68041571號函、三度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章程、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本院106 年8 月14日新北院霞家俊1065年度司繼字第2047號函、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為三度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又周穎君及周穎劭雖均稱已拋棄繼承無意出任三度公司清算人之意願,周穎君另陳稱其長期於國外居住有所不便等語,然查周穎君及周穎劭各年屆40、37歲,堪信具備豐富之社會經驗,並均曾任三度公司股東,應有處理三度公司未了結事務之能力,且在三度公司已無他人適合擔任清算人之情形下,認選派周穎君及周穎劭為該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