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53號債 權 人 顏俊杰 債 務 人 弘岳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