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賴昭銑、張錦華
- 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春鋒
- 被告旭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慧雯、張國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柒拾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34號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李春鋒 債 務 人 旭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華 債 務 人 劉慧雯 債 務 人 張國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柒拾肆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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