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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
    黃俊霖擎勇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03號債 權 人 黃俊霖 債 務 人 擎勇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依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本件之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依退票理由單之記載為民國106 年4 月26日,本件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該部分利息請求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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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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