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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年金金源創意有限公司張秀楹曾珮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287號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徐年金 債 務 人 金源創意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曾士鐘即曾志雄 債 務 人 張秀楹 債 務 人 曾珮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玖萬伍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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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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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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