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2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298號
- 債權人
- 蘇蕊
- 債務人
- 洰川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四張支票影本,發票人皆為洰川國際有限公司,陳麗雲僅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非背書人,故不得對其請求給付票款;又債權人僅提出編號:AE5549048 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致本院無從判斷其餘支票是否業經提示付款而遭退票,而就利息請求部分,亦僅得自支票之退票日起算利息,故債權人對陳麗雲之聲請、其餘三張支票之請求,以及逾退票日起算之利息請求,均予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