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96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 務 人 泰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佳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6 月3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額之數額,債權人已於106 年6 月7 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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