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16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64號
- 債權人
- 李婉慧
- 債務人
- 精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瓊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