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8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11號
- 債權人
- 葉綺芬
- 債務人
- 采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兆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二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十八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