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泰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305號債 權 人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凡 債 務 人 泰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特定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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