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305號債 權 人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凡 債 務 人 泰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