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905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珮蓁 債 務 人 鑫威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蕭美淑 一、債務人蕭美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進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捌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鑫威節能股份有限公司、蕭美淑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玖拾肆萬捌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