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287號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志偉即彌賽亞企業社 債 務 人 林嵩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即借款人) 黃志偉即彌賽亞企業社邀同債務 人林嵩程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以下同)93年12月8日簽 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688,663元整,約定利率以7%固定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自貸 款撥付之日起算四年;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率10 %,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 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等簽立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可稽。詎料借款人繳付本息至96年3月8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聲請人借款本金121,905元整及應計之利息 、違約金。本案借款到期日既已屆至,借款人黃志偉即彌賽亞企業社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林嵩程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綜合上述,債務人等應連帶負償還上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之責任。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放款帳務明細查詢、轉催呆查詢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