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58號債 權 人 陳庭若 債 務 人 陳建潢即瑞建工程行 債 務 人 劉玉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劉玉英為本件請求支票之背書人之釋明資料。 二、債務人劉玉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