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13號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債 務 人 至維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睿丞 債 務 人 天醫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睿丞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玖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