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林炳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760號債 權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債 務 人 林炳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債權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二、債務人林炳宏為金讚美食餐廳之實際負責人之釋明資料及得對其請求本件損害賠償責任之法令依據。 三、本件損害賠償請求金額係以中時電子報記者吳禮強2012年12月1 日於中時電子報中報導內容稱做曲者可拿一萬八千元、作詞為一萬二千元之金額為本件每首歌曲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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