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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1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06號

債權人
宥騰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騰
債務人
劉幸福即品竣工程行
債務人
品竣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于榛

一、債務人劉幸福即品竣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叁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品竣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肆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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