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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吳景仁

  •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峙傑
  • 被告
    好居工程開發有限公司法人魏淑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貳萬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862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峙傑 債 務 人 好居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景仁 人 相 對 人 魏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貳萬零壹佰陸拾柒元,及依聲請狀附表一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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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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