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283號債 權 人 甲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稼育 債 務 人 旺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經債權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三、本件所提出之契約當事人均為甲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債權人甲魚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正確之債權人名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