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債 權 人 豪順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蒂勇 債 務 人 悅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契約當事人間倘無特別約定者,僅得依民法第203 條規定請求年息百分之五之法定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