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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

債權人
豪順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蒂勇
債務人
悅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契約當事人間倘無特別約定者,僅得依民法第203 條規定請求年息百分之五之法定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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