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3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338號
- 債權人
- 曹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阿煌
- 債務人
- 慧宏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正男
- 法定代理人
- 龔哲緯
- 法定代理人
- 龔芷儀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錦
- 法定代理人
- 謝慧明
- 債務人
- 鍾進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肆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龔正男僅為慧宏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系爭支票之共同發票人,故不得對其個人請求給付票款,是債權人對龔正男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