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7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746號
- 債權人
- 尤琮玄
- 債務人
- 堃城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坤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債權人所提出四張支票影本,發票人為堃城廣告工程有限公司,蘇坤溢、李秀琴並非發票人或背書人,且因未能提出證據釋明雙方約定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故僅得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又105 年9 月9 日之借款新台幣二十萬元部分,則僅得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法定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皆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