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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
    聖業工程有限公司晶鈺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00號債 權 人 聖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儀 債 務 人 晶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木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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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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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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