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9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904號
- 債權人
- 曹新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阿煌
- 債務人
- 勝將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元,及自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林進力僅為勝將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共同發票人,故債權人對林進力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