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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1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159號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吳佩蓉
債務人
億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禹蓁
債務人
何禹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陸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貳萬零叁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玖萬壹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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