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214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昕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2321276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 年0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8,12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23212766。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