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421號債 權 人 張清龍 債 務 人 黑米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靖璇 債 務 人 丁永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