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501號債 權 人 意識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閔 債 務 人 海喬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錦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叁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