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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7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764號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
多利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施又新
債務人
債務人
鎧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怡
債務人
林碧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柒拾陸萬伍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叁拾叁萬陸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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