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81號債 權 人 禮御生命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信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功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緩刑宣告,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第4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就系爭損害賠償債權業據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609 號、105 年度簡字第3251號刑事判決命被告即本件債務人為一定金錢給付,有該判決書影本附卷可稽,如債務人未能履行,債權人可執該項判決逕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是本件請求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