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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19號

債權人
廣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莉蓁
債務人
宣毅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二、本件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查已於民國100 年6 月1 日死亡,顯非債務人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有令債權人補正之需要。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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