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19號
- 債權人
- 廣樂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蓁
- 債務人
- 宣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債務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本件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查已於民國100 年6 月1 日死亡,顯非債務人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有令債權人補正之需要。) ,債權人已於106 年2 月1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