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9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997號

債權人
田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集品不銹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逾准許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僅債務人集品不銹鋼有限公司一人,無從為連帶給付,是債權人請求連帶給付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