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997號債 權 人 田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集品不銹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逾准許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僅債務人集品不銹鋼有限公司一人,無從為連帶給付,是債權人請求連帶給付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