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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7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777號

債權人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債務人
崇光明照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崇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瑛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一、聲請狀所列債務人與本件請求給付之人不同,請令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二、請求陳建源給付之原因,及該原因存在之釋明資料及相關法律依據。」,債權人已於106 年10月24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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