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9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940號
- 債權人
- 林冠良
- 債務人
- 儀豐產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天祥
- 債務人
- 楊天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說明本件請求對象為何人?( 即實際借款人係債務人儀豐產業有限公司或債務人楊天祥個人?) 聲請狀內僅列有相對人無債務人之記載,但請求內容係請求債務人償還。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