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25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莉雅 債 務 人 賀茗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賀茗水產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戴智偉 債 務 人 李靜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億貳仟玖佰貳拾壹萬陸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