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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740號債 權 人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朝男 債 權 人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杰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時僅繳納裁判費伍佰元,查本件聲請係債權人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不同原因事實對債務人為請求,雖屬類似事件不禁止於一聲請狀內同為請求,但仍屬二不同之聲請事件,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合計應納應為新臺幣壹仟元,因卷內繳款收據所載繳款人為債權人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債權人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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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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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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