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7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777號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債務人
- 鼎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籃順德
- 債務人
- 吳忠隆
- 債務人
- 許惠玉
一、債務人鼎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叁仟叁佰陸拾玖元,及其中肆拾陸萬叁仟肆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延滯當月期付金額壹萬叁仟玖佰玖拾玖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吳忠隆、許惠玉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