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佳信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陳世榮即尚興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811號債 權 人 佳信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慶 債 務 人 陳世榮即尚興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世榮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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