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8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815號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文祺
- 代理人
- 陳賢華
- 債務人
- 高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徐道淳
- 債務人
- 人 3
- 債務人
- 丁紀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肆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