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翁文祺、徐道淳
-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賢華
- 被告高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丁紀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肆拾壹萬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815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陳賢華 債 務 人 高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道淳 人 3 債 務 人 丁紀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肆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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