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9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950號
- 債權人
- 寶群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正宗
- 債務人
- 順龍紙器企業社(原負責人李青峰,歿)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一、被繼承人李青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繼承系統表(查李青峰之戶籍登記顯示為離婚,是本件聲請狀所載之人張育榕於法律上應非屬繼承人) ,另查其中繼承人李陳麗珠、李嘉芬、李冠德、李婷、李嘉佳、李順洛均已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向本院家事庭聲明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形式上已非李青峰之繼承人,如已無繼承人時,應以李青峰之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如未經選任遺產管理人時,應另向本院家事庭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二、李青峰之繼承人全體或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債權人已於107年1月8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